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在新年贺词中明确提出了“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要落地生根”的要求。1月9日国务院常务委员会决定再推出一批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措施。下面我们就来梳理一下,本次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减税降费政策“普惠”有哪些。
1、增值税
自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自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年第39号)。
2、企业所得税
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万元但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年1月1日到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万元(含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3号)。
3、个人所得税
自年10月1日起,凡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收入总额不超过9万元/季(3万元/月)的,全额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19号)。
4、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从年1月1日到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3号)。
5、其他税费
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从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13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相关地方税费的通知(内财税〔〕号)。
国家税务总局牙克石市税务局制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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